- 索 引 号:00817382-X/2019-5886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04-3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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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价管〔2019〕586号发布日期: 2019-05-07 17:20
- 备案登记号:QSF-2019-390010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QSF-2019-390010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
关于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琼发改价管〔2019〕586号
各市县发展和改革委(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市政管理局:
为规范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支持“五网”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农村自来水价格包括乡镇级供水企业(不含县城)、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有管网的自来水价格,不包括单村单井工程、由村集体自主管理的工程自来水价格。
二、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农村自来水价格应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征求意见,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自来水价格分类。农村自来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村卫生室、村委会工作场所、村文化活动中心、学校及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四、制定农村自来水价格的原则。农村自来水价格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并与毗邻地区价格水平保持衔接,对农村低保户和特困户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政策。
五、农村自来水价格构成。农村自来水价格由供水成本(包括取水成本、制水成本和输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六、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着力降低管网漏损,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制定调整自来水价格提供依据。
七、供水企业要做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同网同价,落实农村低保户和特困户生活用水优惠政策。供水企业未抄表至终端用水户的,水费收取主体不得在终端水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八、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村自来水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水价、越权定价或变相提价、自立项目乱收费。
九、本通知自2019年 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45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
2019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