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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82-X/2019-1653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10-25 10:46
  • 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
  • 文       号:琼发改综合函【2019】1182号发布日期: 2019-10-25 10:4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

琼发改综合函【2019】11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琼府办〔201927号,以下简称“方案”),由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为推进改革落地落实,便利群众落户,明晰有关概念,经商相关部门,现就“方案”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方案”规定的省外居民参加本省有关社保是指:落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落户之日的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二、“方案”所称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自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其中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二)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三)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

证明材料: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

证明材料: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一)(二)(三)所列房屋

证明材料:上述(一)(二)(三)所列证明材料,有关政策规定的亲属(婚姻)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在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迁入地址”登记为该社区居委会地址。申请人依据的合法稳定住所位于建制镇(街道,三亚市的区)的建制村、“居”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建制镇(街道,三亚市的区)的其中一个社区[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亚市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居委会地址。建制镇内没有设置社区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其中一个社区(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居委会地址;其中遵谭镇、龙桥镇、新坡镇的(在未设置社区之前),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龙华区的其中一个社区(具体由龙华区人民政府确定)居委会地址。上述“居”是指因海南垦区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而依法成立的社会治理单元。

四、“方案”所称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024

    (联系人:杜维超;联系电话:65322786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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