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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82-X/2023-5949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5-19 19:02
  • 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5-19 19:0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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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价执行标准

(一)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所有电压等级用户均按综合线损率5.47%执行。因我省电力市场尚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为便于及时测算并公布,可采用上月的实际购电上网电价计算本月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我省核定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我省系统运行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标准执行,自2023年6月至2026年5月,共计36个月,每月征收系统运行费6654.73万元,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用电量均摊。

(三)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客户(含电动汽车充电类用户)输配电价按我省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浮动,用户承担的线损电价及系统运行费不参与峰谷电价浮动。

(四)趸售供电区域输配电价执行方式待我省明确相关政策后,再从其规定。暂按现行趸售电价机制执行期间,形成的偏差资金纳入代理购电机制统筹处理。
  二、实行需量电价优惠政策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三、相关要求

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做好电力交易系统的适应性改造,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服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要与本通知做好有效衔接。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海南电网输配电价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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