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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82-X/2024-4195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5-11-23 16:17
  • 标       题: 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文       号:琼价费管〔2015〕302号发布日期: 2024-05-31 16:1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5〕302号

省考试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近日,省考试局报来《关于重新申请办理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审批手续的函》(琼考函〔2015〕55号)。鉴于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核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46号)有关规定,结合你局提供的教师资格考试实施两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维持原标准不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1.笔试费为70元/人.科,机考费为100元/人.科(均含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考务费20元/人.科)。
  2.面试费(含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考务费15元/人.科):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面试费300元/人.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面试费350元/人.次。
  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组织考试报名、考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402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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