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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82-X/2024-4192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3-03-21 16:04
  • 标       题: 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文       号:琼价费管〔2013〕153号发布日期: 2024-05-31 16:0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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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3〕153号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我省从2008年起开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较好延续了一脚油门踩到底的征收模式,有力促进了我省公路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里程不断增加,公路建设投资运营成本大幅提高,现行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已不适应我省公路建设发展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能满足十二五公路建设发展资金需求。为促进我省公路建设,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五条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本经济特区公路建设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适当上调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汽油按照销售油品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核定征费标准计量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标准为:

(一)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由原来0.9元/升调整为1.05元/升;

(二)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

1.按月征收标准由原来210元/吨调整为220元/吨。

2.按日征收标准由原来10元/吨调整为11元/吨。

二、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次收费标准调整,将与近期全国成品油价格调整同步实施。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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