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00817382-X/2025-5664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03-1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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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环资〔2025〕 267号发布日期: 2025-03-10 17:01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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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5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 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用能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进一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33号令),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5年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监察任务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专项监察
1.监察机构。 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主。 除海口、 三亚、儋州市外, 省发展改革委将指派专家协助各市县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2.监察对象。 《关于公布2024年海南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琼发改便函〔2024〕 3242号)中除“水上运输业” 以外的184家重点和参照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其中,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列为工业领域节能监察的单位,各市县不再重复监察。
3.监察内容。对重点用能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二)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机构。 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主, 省发展改革委全程参与指导。
2.监察对象和数量。 对“十四五” 以来通过节能审查(备案)
的491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详见附件3)开展监察。
3.监察内容。 重点监察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一并延伸对节能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的节能报告、评估报告和验收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数据准确性、 内容规范性进行后评价。
(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制度落实情况日常监察
1.监察机构。 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为主。
2.监察对象。各地区结合日常节能管理工作, 对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商场超市、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开展监察。
3.监察内容。依据国家有关用能产品、设备、 生产工艺淘汰目录和强制性能效标准,检查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生产工艺。
三、监察时间
时间: 2025年4月-9月。
四、监察进度安排
本次监察采取项目自查、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监察机构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合理开展监察工作,按照时间进度完成监察任务。
(一)项目自查(2025年4月 15日前完成)
监察机构向监察对象下达节能监察通知,组织监察对象开展自查工作, 指导编制节能监察自查报告(附件4)。
(二)书面监察(2025年5月 31日前完成)
监察机构对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重点审查企业自查报告信息填写的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关联逻辑性, 能耗统计范围和单位产品能耗计算过程的准确性等,根据工作程序进行监察记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自查报告要求企业及时补充完善。
(三)现场监察(2025年9月 30日前完成)
书面监察发现监察对象存在《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情形的,应依法开展现场监察。监察建议书和责令整改书应于监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监察对象。
(四)总结报送(2025年12月 15日前)
监察机构做好资料归档,核查监察对象整改落实相关情况,填写《监察结果汇总表》(附件5),形成本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正式报送我委。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 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不得在同一年度对被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进行重复监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程序,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明监察执法标准, 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 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的约束力。
(二)增强服务意识。 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对监察对象不合理的用能行为、 能源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支持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积极挖掘节能潜力, 不断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三)做好闭环管理。监察中发现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问题和线索, 应及时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 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对逾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将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2025年度海南省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监察名单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