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2-X/2016-2470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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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琼价费管〔2016〕157号发布日期: 2016-07-14 00: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琼国土资函〔2016〕914号)收悉。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交易服务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和《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经研究,我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仍按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86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86号)
海南省物价局
2016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86号)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土地、矿业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土地、矿业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矿业)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可以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为:
(一)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海口市和三亚市土地交易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
以上交易服务费,出让的由受让方负担,转让、出租的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以招标、拍卖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交易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
三、土地(矿业)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场所和相应设施设备;
(二)提供土地、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对提供交易的土地(矿业)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业真实背景资料;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
(五)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六)协助办理交易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登记发证。
四、土地(矿业)交易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服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收费,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收费。
五、本收费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全过程的收费。除此之外,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和截留。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应按规定重新报批。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审批〔2009〕8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海口市和三亚市土地交易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2.其他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一)
序号 | 交易方式 | 交易价格总额(万 元) |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率 |
1 | 挂牌出让或转让 | 100以下(含100)部分 | 1.5% |
100—500部分(含500) | 1.2% | ||
500—1000部分(含1000) | 1% | ||
1000—5000部分(含5000) | 0.8% | ||
5000—1亿部分(含1亿元) | 0.5% | ||
1亿以上部分 | 0.3% | ||
2 | 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 | 按交易价格总额的1.5‰计费,最低收费每宗100元 | |
3 | 出租 | 200元/宗 | |
注: 1、经营用地,属成片开发土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的(包括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而转让的),按土地交易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 2、形成工业用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收费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收费依据。 |
附件2: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二)
序号 | 交易方式 | 交易价格总额(万元) |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率 |
1 | 挂牌出让或转让 | 100以下(含100)部分 | 1.5% |
100—500部分(含500) | 1% | ||
500—1000部分(含1000) | 0.8% | ||
1000—5000部分(含5000) | 0.6% | ||
5000—1亿部分(含1亿元) | 0.3% | ||
1亿以上部分 | 0.1% | ||
2 | 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 | 按交易价格总额的1.5‰计费,最低收费每宗100元 | |
3 | 出租 | 200元/宗 | |
注: 1、经营用地,属成片开发土地或其它建设用地条件的(包括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而转让的),按土地交易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取。 2、形成工业用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收费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收费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