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2-X/2019-50037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发文机关: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2019-04-09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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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费管〔2019〕519号发布日期: 2019-04-11 11:33
- 备案登记号:QSF-2019-390006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费管〔2019〕519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关于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1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
我省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分别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以下简称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目前我省继续执行2013年省政府批准同意的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1)。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举办的分园办学等级如与总园办学等级不属同一等级的,原则上分园的保教费标准应按实际等级单独核定。
(三)市县按管理权限核定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同时抄送省价格主管部门。
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备案要求
(一)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
2.备案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资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价格、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备案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备案后,至少保持一学年稳定。
(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在门户网站分批或集中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备案信息。
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收费标准后,至少保持一学年稳定。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206号),以及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费管〔2016〕20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