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琼价综合[2016]234号
各市、县物价局,三亚、定安发展和改革委,三沙、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2015年《海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2年我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定价听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我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
海南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 证 内 容 | 听证组织部门 | 备 注 |
1 | 燃 气 | 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销售价格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
2 | 供排水 | 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3 | 交通运输 |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
4 | 基本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面超过50%需要听证 |
5 | 教 育 | 公办高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6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含4A)级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 |
说明:1.定价听证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2.凡列入听证目录的项目,在制定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没有列入听证目录的项目,定价机关认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价格项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听证。
3.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我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2]11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0号令)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电价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526号)的规定,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计委已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对已明确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申报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进行听证。
三、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属省定价项目,但考虑到城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属于在市县范围内执行的商品价格,区域性特征明显,特委托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城市公交价格已委托市县定价,其价格听证亦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四、对已列入价格听证目录范围的价格和收费,在制定价格前,均应举行听证。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已明确制定了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
(2)不涉及和影响全局的个别单个价格。
(3)在既定价格政策、价格和收费标准指导下核定的单个具体价格。
五、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省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组织听证。
附:海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海南省价格听证目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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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项目内容 | 价格听证主持部门 |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2、天然气(居民)管网供气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3、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注:05年免除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杂费(琼发改收费[2005]204号) |
4、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5、公路客运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6、城市自来水价格 | 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7、城市公共交通价格 | 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8、污水处理费 | 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