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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9-07 03:09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7〕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精神,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式,推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建立健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以资产股权为纽带,探索开展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通过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的方式,赋予建档立卡贫困户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和资产收益权,拓宽缺劳力、缺技能等自主创收能力受限的农村贫困人口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支持农户增收致富积极性,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探索新路径。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情况下,根据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到村到户到人,鼓励入股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二)公开公平、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严格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切实使贫困户成为资产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三)统筹协调、利益兼顾。资产收益扶贫以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为出发点,首先考虑贫困户的利益,同时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利益,充分调动利益相关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积极稳妥、完善制度。探索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涉及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涉及农村集体产权、农村土地、农业经营、农村社会治理等制度规范的配套完善,必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试点先行,总结完善。

  三、实施范围和主体

  从2017年起,支持临高、白沙、琼中、保亭、五指山等五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工作,其他市县参照执行。

  有意愿、有实力、带动能力强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能够按章程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均可成为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

  四、资产范围

  纳入试点的财政涉农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投入贫困地区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并能产生资产收益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产用途的情况下,允许将财政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加工、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优先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按规范程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统一经营。

  贫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林地经营权等资产和贫困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益性扶贫形成的资产,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

  五、实施方式

  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的股权量化,应突出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根据资产类型和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因地制宜探索多种资产收益路径。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平均量化,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资产股权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全部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一)增加固定资产收益。

  1.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量化给所有社员。经农民合作社全体社员同意,可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的资产中,划出一部分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给社员。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应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参考当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2.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同意,可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应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参考当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3.此前财政涉农资金已形成的资产,可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持有的资本金,再投入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持有的股权。财政涉农资金投入而受益的新型经营主体,应首先参考当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二)增加资金资产收益。

  4.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投入到村到户的发展类资金直接转作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持有的资本金,折股量化后投入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贫困户股份可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应首先参考当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5.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利用财政涉农资金成立实体,明晰双方持股比例。贫困户通过农民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实体股份。农民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上述1、2两点所明确的办法确定贫困户股份和分红底线。

  六、实施程序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开展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的相关政策宣传,努力拓展对接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成为扶贫资产的实施主体,加强对组织和参与实施的工作人员、村社干部政策和业务培训,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

  (二)界定量化资产。根据财政涉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用途性质逐项进行分类,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落实资产管护责任。资产界定结果由实施主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明确受益对象。实施主体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前,要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充分征求贫困户的意见,同意参与实施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并自愿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贫困户即可成为股权量化对象,由实施主体张榜公布并登记确认。

  (四)制定量化方案。各市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结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特点,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制定详细、具体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方案。方案应包括资产股权量化的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后,实施主体需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定程序完成内部决策,形成《股权量化决议》,建立《股权分配台账》。实施主体通过的《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和《股权分配台账》需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五)颁发股权证书。实施主体将《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股权分配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股权分配台账》,由实施主体向持股成员颁发记名股权证书。

  (六)加强档案管理。实施主体做好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加强记名股权凭证的管理,建立股权台账和股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量化股权分配向贫困群众倾斜并动态调整,确保贫困群众优先受益。每年对贫困户脱贫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凡实现脱贫的农户给予3年巩固期优惠持股,期满后不再享受扶贫股权,原贫困户所持有的扶贫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理,主要用于给新增贫困户配股、救助因灾因病返贫的困难群众以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市县政府对本地区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工作全面负责,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职责和专职人员,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开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激励机制,对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开展好的市县,省财政将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市县对吸纳贫困户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实施主体应倾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贫困群众真正受益。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让农民群众成为维护自己利益、监督改革试点的重要力量。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各类组织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鼓励大胆探索。各市县政府要紧密联系实际,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探索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凡有利于推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积极大胆探索实践,并认真总结经验和推广。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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