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海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09 16:02 来源: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海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海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粮食收购活动管理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售粮者的利益;收购企业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不得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混储,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收购企业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粮食储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收购监管,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将企业收购备案、收购活动、定期报告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范围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粮食收购企业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2

海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企业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指导工作。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粮食收购备案

第四条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事指南、备案流程、备案所需材料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填写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未备案登记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备案;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仓储设施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进行网上备案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网上备案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反馈备案结果给企业或者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要求通过现场方式备案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备案材料并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接收即为备案;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并应当自收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粮食收购企业还应同时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收购粮食数量等情况。  

附则

本办法由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以后实施。

附件:1.海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流程图

      2.海南省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

     

 附件1: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

海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年度)

企业全称

(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企业法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收购区域

收购品种

基本信息

1.资金筹措能力      万元。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       吨。

3.拥有或租借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   台、质量(含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化验设备   台。

4.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   名和保管员   名。

备案承诺

    本人承诺自愿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收购规定内容,以上备案信息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1式3份,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经办人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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