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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82-X/2019-3631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琼发改社会〔2018〕2655号发布日期: 2018-12-11 00: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

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社会〔2018265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公务员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省政务中心,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省社科联、省残联,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筹备组、海南证监局: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21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1213日印发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

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依据《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安排的通知》(发改就业〔201750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努力提高重点人群收入,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快于平均增长水平,收入差距缩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明显上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全省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5个国家级贫困县全部摘帽。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一)实施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和高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健全技能要素参与分配机制,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探索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完善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引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健全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机制,有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人才工作室可享受工作津贴补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需求、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在全省职业院校全面实施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健全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职业院校毕业生、能工巧匠和传统民族文化技艺传承人职称评定办法。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办法,拓宽技能人才发展通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负责)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在全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树立行业标兵,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全面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畅通高技能人才落户渠道,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落户、购租住房等方面予以支持,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其子女入学按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予以保障。鼓励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负责)

(二)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4.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统筹利用我省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计划、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农民需求为导向,重点在我省特色农业种养殖、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方面开展培训。强化涉农专业建设,扩大涉农专业招生规模。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鼓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重点利用我省丰富的林地资源、水域资源发展林下生态循环经济、网箱养殖业等,创建百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有机农业生产区域,鼓励农民发展有机农业,创造品牌,增加效益。结合“美丽海南百千工程”建设,推进一产“接二连三”融合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动田园综合体、共享农庄建设。加快完善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并向市县延伸服务网点,引导信贷资源投入农村特色产业。积极推进“互联网+农业”,打造互联网农业小镇,建设一批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加快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推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推动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打造海南特色农产品电商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6.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引导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劳务用工等形式,带动农民适度规模经营。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资产规模2亿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完善信贷保险、用地、用海、用电、项目支持等政策体系,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创业。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权收益、资产收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引导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土地收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总工会负责)

(三)实施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7.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扩大我省高校、科研单位人财物支配权,保障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鼓励高校、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8.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项目资金(含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办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负责)

9.建立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鼓励和引导各省属高校、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配套规定。鼓励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创新奖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处置权到高校院所、授予完成人科技成果优先处置权;落实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提高完成人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科技评价体系;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

(四)实施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0.清除创业壁垒,提升创业参与率。务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大力推进全流程互联网“不见面”审批。全面实施“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审批”等制度。优化商事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条件和注销登记流程,推行“多证合一”,取消更多涉企证照。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提高商事登记注册便利化,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省政务中心、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1.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培育以我省六类园区为重点的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支持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全省重点打造2-3家综合性创业创新平台,对平台建设的创业公共服务设施提供适当补贴。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设创业项目库,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支持。开展海南省创业大赛。落实一次性资金奖励政策,鼓励自主创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力度。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2.强化保护创业成果力度。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业务,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职责加大查处龙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等垄断行为,净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3.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对组织任命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严格落实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稳妥推进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市场化薪酬协商机制,使经营者薪酬待遇与职业风险责任相匹配。支持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在所属二级以下全资子公司或混合所有制公司经营层试行职业经理人;选择主业清晰、市场竞争充分的省属重点监管一级企业试点,通过自主选择、设定过渡期等方式鼓励经营层向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在省属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中,探索实行员工持股试点,向关键岗位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倾斜,通过现金入股、产权入股、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增量股权入股。(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4.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清理各类针对社会投资的歧视性规定和隐性门槛,努力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规范司法程序,严格依法处置犯罪嫌疑人财产及扣押物品,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省工商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负责)

(六)实施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5.完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6.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落实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负责)

17.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国家规定,规范公务员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纳入各市县住房保障范围,配租配售各类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向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实施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8.推进产业扶贫济困。积极发展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扩大示范村镇规模。支持有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增收,积极探索建立“产业基地+合作社+贫困户”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模式。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着力推进全省3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商服务站建设,加快农村物流、邮政快递配送体系建设,解决贫困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19.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大就业扶持和援助力度,确保有就业条件和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

20.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精准救助。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努力将各类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一)实施就业促进行动

21.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结合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等机遇,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创造更多的高质量就业岗位。充分发挥重点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充分发挥特色产业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吸纳作用,依托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经济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包容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

22.促进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提升。加快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保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吸纳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实施各类返乡人员创业试点,提供创业条件,吸引更多人员回乡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负责)

23.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创新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手段,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质量。加强全省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覆盖面,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在全省六类园区、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探索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升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税务等一体化、一站式、订单式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负责)

(二)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4.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创建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技能。(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5.推行新型学徒制。探索新型学徒制培训激励政策,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在试点企业中逐步建立“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开展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推动校企“双主体”。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26.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围绕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实用培训进农村”活动。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技能培训。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残联、省扶贫办负责)

(三)实施托底保障行动

27.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适时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

28.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9.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根据国家改革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算所用“社平工资”的全口径确定办法,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纳入统计口径范围,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负责)

(四)实施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30.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积极引导并鼓励金融企业推广多种金融创新产品,满足居民多元化理财需求。通过优化理财业务流程及评估体系等改善金融服务,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稳步推进电子银行业务,方便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银监局、海南证监局负责)

31.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制保障。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督促上市公司落实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海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2.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落实好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征管机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五)实施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33.加大现金规范管理力度。运用支付电子化手段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提高职务、公务消费的透明度,强化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分行业分步骤逐步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负责)

34.继续加大力度打击非法敛财、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实施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35.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建立大数据共享体系,强化金融、税务、住建、工商、民政、财政等行政记录数据在居民收入监测中的应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收入分配的统计和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关统计指标。(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强化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围绕七类重点人群和六大支撑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市县试点开展增收激励计划。加强督导考核,将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增量等指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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