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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有偿排污 强化企业减排 促进我省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发展——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出台《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2019-01-18 09:43 来源: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 【字体:   打印

规范有偿排污  强化企业减排

促进我省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发展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出台《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参照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实际需求,近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34号,下称《通知》)。

《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获得环境污染物排污权证的单位,20181231日起施行。

《通知》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格等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排污权收费标的。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4种污染物,不是广义上的污染物。二是排污权收费不是排污费。首先,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与排污费相互之间征收的依据、目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取代,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其性质也不同,排污权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排污费属环境资源税的范畴。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简单地说,也就是拿到排污权证的企业,即要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还需缴纳排污费。其次,征收的环节不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反映的是占有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的是“谁占有,谁付费”的原则,基于占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就是你有多少排污权,你就按照排污权确定量缴纳使用费。征收的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前置约束。排污费是排污单位对排放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补偿,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比如某排污企业,首先要拿到省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权证,并按照排污权证核定的允许排放的指标量缴纳相应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要按照实际排污量缴纳排污费用。三是明确主要污染物交易基准价收费标准。我省现确定的基准价标准为:化学需氧量300/.年、氨氮300/.年、二氧化硫250/.年、氨氮化物250/.年的标准。四是排污权交易遵循市场原则。为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排污权交易完全遵循市场供需关系,通过双方协商、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但最低成交价不得低于《通知》确定的交易基准价标准。比如说某排污企业,某年度获得的排污权指标为300吨,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因素,年度排放量只有200吨,则剩余的100吨就可以拿到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但无论采取哪种交易方式,交易的底价不得低于《通知》规定的基准价

    

    相关文件: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基准价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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