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函〔2018〕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取消了招标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废止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对《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更新了确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依据。将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规定执行”。
(二)取消了招标业务人员的职业资格限定。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规定,取消了招标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中“取得招标职业资格业务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修改为“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结合实际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一是第六条、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不招标的情形,不再重复表述,删除了第八条。二是政府采购不只是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两种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以及询价等方式,第九条完善了依法不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三是对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完善。
相关文件: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