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25年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准入管理,更好支撑构建具有海南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近日,我省修订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5年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印发《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版)》)。此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印发《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4市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上述两个目录作为我省产业准入管控体系重要内容,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环评的主要依据之一,较好地发挥了产业引导和约束作用。
近年来,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型起势,以及“4+3+3”现代化产业体系初步构建,《目录(2019年版)》和《负面清单》与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我省现阶段产业发展实际已不匹配,需进行调整,以更好支撑构建具有海南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此,我委牵头启动《目录(2019年版)》和《负面清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将《目录》和《负面清单》进行整合优化,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市县、园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认真研究后予以积极采纳。在此基础上,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继续保持生态环境的高标准要求,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大幅放宽空间布局和产业类型,仅对确属需要放宽空间或行业范围进行优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目录》展现形式。《目录(2019年版)》和《负面清单》同属产业准入管控措施,此次修订将上述目录进行整合形成《目录(2025年版)》,体现产业准入管理的统一性和系统性。此外,考虑到原《负面清单》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同市县的内容高度重合,且为保持《目录(2025年版)》管理措施体例一致,本次修订过程中将中部4市县的管理措施合并,统一呈现。本次修订实现由原来的五张单合并为一张单。
(二)优化调整管控范围。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进行精细化管控,以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禁止范围由原来的市县行政边界调整为主体功能定位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乡镇执行负面清单,农产品主产区、城市化地区的乡镇不再执行负面清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调整完善管理措施。一是与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进行衔接,并依据工作职责分工和统计分类标准对相关管理措施和主管部门进行优化调整,更新相关标准和名词。二是加强与鼓励类产业目录衔接,对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和项目不适用于《全省适用部分》,确保产业导向一致性。
三、2025年版《目录》主要内容
(一)编制体例。
《目录》包含两部分管理措施,其中第一部分管理措施适用于全省范围(以下简称《全省适用部分》);第二部分适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包括五指山市、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重点生态功能区适用部分》)。《目录》管理措施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编制,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并列出了具体管理要求。
(二)适用范围。
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是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于《目录》。
三是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和项目,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于《全省适用部分》。
(三)管理使用
一是本省行政区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园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限制类产业按禁止类执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主体功能定位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乡镇执行《重点生态功能区适用部分》,农产品主产区、城市化地区的乡镇不再执行该部分管理措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指导各市县严格执行《目录》。
(四)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录》,从其相关规定。
(五)除《目录》外,相关产业仍需执行国家和海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得擅自放宽,如前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严于本《目录》要求的,自动遵循其要求。
(六)《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七)《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