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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17382-X/2023-7669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6-25 17:33
  • 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海口市教育幼儿园、海口市港湾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收费〔2023〕469号发布日期: 2023-06-25 17:3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核定海口市教育幼儿园、海口市港湾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3469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教育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示范和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办学等级、财政经费拨款及生均培养成本等情况,现就海口市教育幼儿园、海口市港湾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幼儿园名称

办学等级

收费标准

(元/人·学期)

海口市教育幼儿园

和谐园

省示范园

3500

海口市港湾幼儿园

省示范园

3500

二、保教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幼儿家长和社会公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四、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幼儿园要严格落实相关教育收费减免及补助政策。

七、上述收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入学施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2362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市场监管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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