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分享到:
首页 > 通知公告
  • 索  引 号:00817382-X/2023-7637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6-28 17:19
  • 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定价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价格〔2023〕495号发布日期: 2023-06-28 17:1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下放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定价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23〕4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报省政府同意,下放“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定价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具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二、下放定价权限。下放原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的定价权限,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定价机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客运车型等级分类。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等级分为普通、中级、高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具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四、价格管理形式。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为农村道路客运各车型等级的上限运价率。

五、规范定价行为。制定(调整)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率,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风险评估等工作。综合考虑当地农村道路客运竞争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率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六、制定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率×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市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制定的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率,公布辖区内发班的具体营运线路班车上限票价。制定或者调整毗邻县间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上限票价要做好票价水平的衔接工作。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票价和不低于成本价的范围内自主制定执行票价。

七、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旅客以及符合条件的儿童等旅客实行票价优惠。

八、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经营和价格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制定(调整)的票价应至少提前7日在汽车客运站、售票渠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票价应包含营运线路名称、计费里程、车型、价格管理方式、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移动版 | 电脑版

主办: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开普云

琼ICP 05073275 号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268号

版权所有@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文域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

主办: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琼ICP备05073275号     技术支持:开普云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52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