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2-X/2024-2861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11-2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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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4年海南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便函〔2024〕3242号发布日期: 2024-11-27 09:13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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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统计局
关于公布2024年海南省重点
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 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商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对海南省“十四五”重点用能单位名单进行了动态更新,形成《2024年海南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158家)和《2024年海南省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73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当量值)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千吨标准煤及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当量值)的国家机关、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医院等。
二、我省对重点用能单位(含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下同)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达到重点用能单位标准的,将适时纳入名单,对于已纳入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因各种原因导致能耗发生重大变化,经核实确实不再达到重点用能单位标准的,将从名单中剔除。
三、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节能法规政策要求,对公共机构类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我委报送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四、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节能管理档案,按要求组织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节能监察、统计监测及日常节能管理等工作。
五、请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节能管理措施,并于12月15日前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报属地发展改革委备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统计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