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00817382-X/2025-6490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06-0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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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6-09 10:3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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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海南电网 |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三、结算机制(三)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机制。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或参照其他省份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的结算模式,对我省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采取综合电价结算鉴于原文“三、结算机制(三)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机制。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居民农业电价按目录电价结算。”未明确省级电网对配电网居民农业类别的输配电价格收取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结算机制。或考虑增量配电网内部居民、农业和工商业混合用电,无法准确区分实施分表计量,若采用分类结算,容易存在电量电费差错而导致的合规经营风险,经了解南网区域其他省份均采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再按照核定价格进行结算的模式。 |
1.已采纳。拟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以输配电价模式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暂不考虑通过核定价格进行综合结算模式。 |
定安发改 |
一是(二)招标定价法“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和考核”和二、数据报送机制“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完整地保存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原因是文中仅表述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未明确监督检查考核的具体部门。二是五、其他要求的第二点“属地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配电价格监管制度”中建议将监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发改部门。原因是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如仅由属地发改部门对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进行监管较为片面。 |
1.已采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和考核”为《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原文表述,建议暂不修改。“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完整地保存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补充列举有权部门。 |
省工信厅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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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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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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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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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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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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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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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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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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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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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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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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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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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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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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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发改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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