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2-X/2023-7108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3-07-1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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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收费〔2023〕522号发布日期: 2023-07-12 11:44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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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23〕522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费降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经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83 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琼工改办〔2023〕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对象按照《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执行。
二、自2023年9月1日起,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在新标准实施前已按以往收费标准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的,竣工验收阶段复核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补缴易地建设费,按照以往收费标准办理。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329 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降低部分市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720 号)同时废止。执行本通知遇到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解释。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