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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18-04-11 00:00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拟定了《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以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我局。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4月20日。联系电话:65319515,传真:65319515,邮箱:jgcbdcd@hainan.gov.cn

  附件: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配气业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六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核定单个经营者成本基础上,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八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九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配气成本,指经营者通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配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 职工薪酬,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和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2.材料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3.燃料动力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等费用。
  4.修理费,指维持配气业务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5.配气损耗,指在配气过程中因燃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经营者提供正常配气业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
  (二)管理费用,指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等,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1.业务招待费,指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支出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2.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及基本生产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及报刊杂志等办公费用。
  3.差旅费,指职工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杂费等。
  4.物料消耗,指为维护固定资产等设备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材料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5.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转作生产费用或有关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收入的抵减数。
  (三)销售费用,指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销售费用等,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定价机关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详见附件),有区间的原则上取中值确定;附件中未提及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定价机关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文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十三条 建筑规划范围内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和2.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六条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原则上按照经营者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第十七条 修理费,原则上按照经营者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 2.5%。
  第十八条 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原则上按照经营者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第二十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十和第十一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经营多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配气成本。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相关费用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原则上按照经营者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五)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经营者实际供销差率(含损耗)低于核定供销差率(含损耗)时,按经营者实际配送气量核定;经营者实际供销差率(含损耗)高于核定供销差率(含损耗)时,核定年配送气量=年供气量×[1-核定供销差率(含损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 容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生产用房

30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

非生产用房

35

简易房

8

房屋附属设施

8

构筑物

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6

办公设备

6

车辆

8

图书档案设备

5

机械设备

10

电气设备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通信设备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仪器仪表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专用设备

管网

不低于30

燃气专用设备

16-2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15

用具、装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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