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00817382-X/2025-5779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5-04-2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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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创业投资工作指引(2025年版)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5-04-27 16:2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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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创业投资工作指引(2025年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及年检相关工作,帮助企业了解熟悉备案条件、所需材料及相关流程,提高工作质效,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备案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含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等)。
(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注册。
(二)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可选择的经营范围仅限于:
1.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2.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3.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三、投资要求
(一)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二)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三)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四)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五)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六)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七)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不得短于7年。
(九)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可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中需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若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需提供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工商登记文件应为最近一期注册登记档案查询部门加盖档案查询章(或带档案查询水印)的登记文件。若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提供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协议和已缴出资情况。已缴出资情况包括出资确认书、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
(四)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以来经营概况。
(五)有关附表:
(六)投资项目明细及凭证。应包含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转款凭证、股权工商变更文件等。
(七)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它。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提供与财务报表同期的银行对账单。
(八)注意事项
3.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以来经营概况需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被投项目情况、财务报表中需说明的资金往来情况等。
4.“附件5-有关附表”中表格样式和文件名称不可更改,需按照固定格式填写内容。“附表1.2、附表2.2”仅委托管理类企业填报。
五、备案流程
(一)拟备案企业将备案材料发送至邮箱wgt_cytz@hnct.com.cn进行初审,(咨询电话:0898-66221180;监督电话:0898-68721580;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二)初审通过企业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交加盖公章的完整申请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出具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完成备案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分配“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并通过该系统对备案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和年检审核。
六、监督管理
(一)年度审计和重大事件报告。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增减资本;分立与合并;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清算与结业。
(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39号令相关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及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督促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并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七、常见问题解答
——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备案通知书。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需先在中基协备案,方可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备案,是否会存在数据重复填写的问题?
——不会。创业投资备案系统只要求母公司填报其直接投资部分(包括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数据,不需要填报其通过子公司投资的数据。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投资企业及项目,均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四)创业投资企业本身不从事房地产业务,但是其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是否可以备案?
——不可以。按照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其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也属于实际上从事房地产业务,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五)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在海南,委托管理企业在省外,如何备案?
——以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为备案地,委托管理企业随创业投资企业在当地进行附属备案。
(六)是否可以接收已在其他地区备案并投资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迁往海南?这类企业应如何办理迁移?
——可以接收,无需重复备案。
——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迁移申请,提交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材料。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后,可完成备案迁移。
(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对实收资本有什么要求?
——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八)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对单个投资者的要求是什么?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投资者不存在被执行人失信记录。
——提供出资确认书、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
(十)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备案后,是否需要定期报送情况和参加年检?
——需要定期报送。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填报季度报告,及时说明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必须参加年检。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未提交年检材料,或不符合年检要求,企业将被取消备案,且3年内不得重新备案。每年通过年检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将在门户网站公示名单,并同步抄送至省税务部门作为企业享惠参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令第784号)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以2024年6月30日作为界限,对来琼备案的所有类型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审查。
——2024年6月30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按照来琼备案时的承诺,在备案之日起5年内缴足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企业备案第5年年检时,若未能缴足,年检不通过;在3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备案。
——2024年6月30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在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企业注册成立第5年年检时,若未能缴足,则年检不通过;在3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备案。
(十二)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不需要。若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由省直相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出具推荐函。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名称中是否需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不需要。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可否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LP?
——可以。
(十五)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分两次实缴出资,第一次出资日期早于企业注册日期(先出资到临时验资账户),第二次出资时间是在企业成立几年后,表中的实际“投资时间”该如何填写?若合伙企业中有部分合伙人是在合伙企业设立几年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入合伙企业,新进入的合伙人的实际“投资时间”该如何填写?
——分批出资的实际“投资时间”按照商事变更时间分批填写。
——新进入的合伙人的实际“投资时间”按照原合伙人实际出资时间填写。
(十六)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规定中“单个企业的投资”是指历史投资额还是以公允价值计算的当前股权价值?
——以企业的历史投资额累计计算。
——不是。
(十八)部分企业投资期较长,若被投资企业出现更名情况,是否需要同时修改?
(十九)判断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初创科技型企业,是根据享受优惠时的状态还是投资时的状态?
——根据投资时的状态进行判断。
八、备注
(一)本指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二)本指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三)本指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四)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本指引所称管理顾问机构,系指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六)本指引所称总资产,指创投企业备案时财务报表的总资产或注册资本。若按财务报表的总资产解读,则企业需按照“常见问题解答第(十一)条”所述,应在规定期限内缴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若按照企业注册资本解读,应按照“常见问题解答第(十一)条”所述,在规定期限内缴足所有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