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解读
为规范我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2023年1月18日,我委印发《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对我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遵循原则、成本构成、成本核定等进行了明确,共4章36条。
《暂行办法》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 2 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二)《暂行办法》规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由公办幼儿园业务及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长期待摊费用六部分构成。
(三)《暂行办法》明确,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公办幼儿园保育和教育一个幼儿学生所需年(会计年度)平均成本。
幼儿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园的各类别幼儿平均学生总数。幼儿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幼儿学生总数与年末幼儿学生总数平均计算。
(四)《暂行办法》规定,教职工总数是指公办幼儿园从事行政管理、教育、保育、教辅及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临聘教师或专家等各类人员的全年平均数。雇佣期限在半年以下的短期聘用的讲课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不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五)《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所需器材、设备设施等资产,不含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设备等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资产价值核定。
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已计提完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资产(以入账日期为准)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等不纳入核定范围。
(六)《暂行办法》明确,用于保障工资福利费用的财政拨款和生均定额财政拨款以及因超限额招生取得的收入,应当冲减当期保育教育定价总成本。
(七)《暂行办法》要求,公办幼儿园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收费的托管、伙食、接送交通等项目,其收入和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按其收入占比分摊成本。
相关文件: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