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17382-X/2020-3837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0-12-1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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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 号:琼发改规〔2020〕5号发布日期: 2020-12-16 10:3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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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
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0〕5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保障疫苗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8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本通知发布前已启动招标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不收取储存运输费。
二、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2元/剂次(含接种卫生耗材费用)。接种服务内容包含注射、留观、接种信息采集等。
三、收费单位收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行业系统内部管理职责和程序,确保疫苗供应正常、服务行为规范,满足人民群众疫苗接种需求。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文件解读:《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