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
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疫苗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规〔2020〕5号)。
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可以收取储存、运输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是否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参照其他省市做法,我省决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关于收费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本通知确定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主体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主体为具有资质的疫苗接种单位。
三、关于收费标准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本测算,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他省份已出台的相关收费标准,本通知拟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8元/剂次, 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22元/剂次。此两项收费标准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收费单位收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行业系统内部管理职责和程序,确保疫苗供应正常、服务行为规范,满足人民群众疫苗接种需求。
(三)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文件: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规〔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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